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8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意见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贯彻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纺织品进出口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5号文件)下达后,各地正在组织实施。到目前为止,按规定有审批权的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及五个计划单列市,经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已经成立“青纺联”式的纺联公司的,有上海、大连、宁波、广州、天津、福州六个市。南通市批准成立了工贸联营公司。除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已于二月二十八日正式开业外,其余都在筹备过程中,尚未对外营业。各地在执行国发〔1985〕5号文件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加以明确。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成立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工贸结合公司、工贸联营公司、联合体、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国家出口商品收汇任务。
1.新成立的纺联公司、联营公司、联合体等,一九八五年的出口商品收汇任务,凡已经由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对外签约成交的部分,仍由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承担,纺联公司等保证供应货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负责收购出口;其余尚未成交的部分,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任务,他们可以自己成交出口,也可以委托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双方签订代理合同,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证完成代理任务。要妥善处理好出口商品配额和介绍客户等工作。发生问题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一九八六年纺联公司所属成员厂的出口商品收汇任务,将由纺联公司全部承担。纺联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能力,自行对外成交出口,也可以委托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代理出口。
2.新成立的纺联公司都可以参加今年春季广交会。凡已正式对外开业的纺联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对外签约成交;未正式对外开业的纺联公司可派人参加,熟悉情况和客户,其产品仍由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对外成交签约。
3.各地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和新成立的纺联公司,都要从全局出发,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国家出口商品收汇任务。各地要做好工作,稳定干部思想,不要由于成立纺联公司而影响对外成交。在纺联公司尚未对外开业前,工贸双方仍应和过去一样,衔接好计划和品种。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要积极对外成交,纺联公司要积极组织生产,保证按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提供货源,对外履约。
4.凡沿海开放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没有参加纺联公司的纺织企业,以及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纺织品出口计划任务,仍由各纺织品进出口分公司承担,并积极对外成交。各地纺织工业部门都应照常供应适销商品,共同完成出口任务。
二、国发〔1985〕5号文件提倡在出口纺织品方面积极搞工贸结合,目的是为了在产销直接见面的条件下,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并且明确指出,出口纺织品搞工贸结合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青纺联”是一种形式,企业也可以采取其他自由联合形式。要给企业选择工贸结合、联合、联营方式的自主权,让工贸双方各自发挥优势,在实践中创造改革、搞活和扩大出口的新经验。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各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企业有权决定的事。各纺联公司要让生产企业站在出口的第一线,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真正把权放给他们,并要坚持企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的原则。
三、目前国际纺织品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保证统一对外,凡出口两纱两布(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仍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除“青纺联”可以直接对外成交外,其余新成立的纺联公司均暂不对外成交,但可参加对外谈判。盈亏归纺联公司,纺织品公司收取手续费。待今年春季广交会以后,视国际市场情况,再研究纺联公司成交两纱两布问题。“青纺联”对外成交两纱两布,一定要遵守国家的统一政策和规定,要接受外贸部门的业务指导。今年各纺联公司出口两纱两布的额度,可参考一九八四年基数。
四、纺织品进出口经营体制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比较复杂。因此,各地成立各种形式的纺织品工贸结合公司和直接对外的联合体、生产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条件成熟的先办,条件不成熟的暂不搞。先把今年已经批准成立的六个纺联公司作为试点办好,取得经验后再进一步推广。尚未开业的纺联公司,必须认真地做好筹备工作,在未具备必要的条件前,不要匆忙正式对外开业。
我们两部要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级纺织部门和外贸部门共同努力,做好工作。纺织企业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档次,积极供货;各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对纺联公司要积极支持配合,为扩大我国纺织品出口,出色地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执行。
纺 织 工 业 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