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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11
集装箱同船运输与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调整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2号公告《关于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所以此前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4号废止。今天博康进出口就来解读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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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2号公告与2014年第44号公告相比有以下三大变化

船舶备案手续的变化

关于五星旗国际航运公司开展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参照海关对其监管的相关要求,需要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对于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关于捎带业务试点的变化

关于非五星旗国际航运公司捎带业务试点,需要按照以下新公告进行运行:

1、2021119日起至202412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交通运输部202172号公告指出,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非五星旗国际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范围以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1231日。

关于不得转租备案船舶的变化

2022年第12号公告规定在船舶进行沿海捎带业务时,需要在符合限定的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进行,同时需办理好相关手续,最重要的一点航运公司不得转租备案船舶。

在境内注册的中资航运公司可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捎带业务。但是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中资航运公司不得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
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船舶航运公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如果转租,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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